【性侵女童】積犯非禮女童判囚6年4個月 法官促當局積極跟進法改會就兒童性罪行建議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12/02 19:36

最後更新: 2022/12/02 19: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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積犯性侵女童於高院被判監6年4個月。資料圖片

曾有多次非禮11至13歲女童紀錄而被判監的43歲積犯,出獄後1年多重蹈覆轍,尾隨11歲穿校服女童回家途中,在大廈走廊箍女童頸部及用手肘壓其胸,於女童驚慌大叫下敗走。涉案積犯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非禮罪,今(2日)被判監6年4個月。法官指被告犯案目標為11至13歲穿校服女童,加上被告為慣犯,每次出獄後不久便犯案,精神報告指被告患戀童癖,重犯風險非常高。法官得知法改會已建議就性侵13及16歲以下兒童,提高最高刑罰至14年,敦促當局積極跟進有關建議。

被告張國業(43歲),案發時無業,早前承認1項非禮罪,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5日,在葵涌區一建築物升降機大堂猥䙝犯侵11歲女童X。

法官判刑時指,被告過往有共11項刑事紀錄,其中5項涉及非禮及相關罪行,被告每次均以11至13歲穿校服女童為目標,惟每次出獄兩周至半年後便再犯案,本案則於出獄1年多後干犯。

法官引述被告精神科報告指,被告對11至13歲女童性沉迷逾20年,被告患混合型性障礙及多重性癖好障礙,包括戀童癖及施虐癖等。案發當天居住於更生之家的被告因社監放假,遂出外尋找目標,建議被告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。

法官指被告於2014年被判監時,當時法官關注立法機機關保障年幼女童性侵問題。據控方提交之報告,法改會於2016年至2022年5月,其中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發表諮詢文件,建議立法針對性侵13歲或16歲以下兒童提出新罪行,並將最高刑罰由10年提高至14年等,並已將建議提交保安局考慮。法官敦促有關當局積跟進及實施相關建議。

法官指雖然被告曾承諾不再犯案,但被告每次出獄後不久便重蹈覆轍。被告於出獄後1年才犯下本案,只因社監正值放假,被告乘時偷走外出尋找目標犯案。

法官指被告重犯風險非常高,即使過往以10年為判刑起點,亦沒有警惕作用,法官表示擔憂被告出獄後或再犯,惟不能以此加刑。法官考慮到事主年幼,被告為慣犯及有戀童癖,針對11至13歲女童為性侵目標等,均為加刑因素。法官指本案案情不及過往嚴重,基於其犯案行為而判刑,以9年半為判刑起點,認罪減刑至6年4個月。法官冀被告出獄後接受相關治療,不再干犯同類性質罪行。

案情指,11歲女童X放學後乘搭升降機回家,遭被告尾隨步出升降機,X於走廊突然遭被告從後箍頸,並用手肘按壓胸部,X並感到被告擬把她拖走,被告於X呼叫下敗走。X回家後告知母親,母親返家後報警,事後X喉部泛紅。警方經調查後於2021年1月,於一更生之家拘捕被告。警誡下被告承認案發日獨自徘徊「睇女仔」,他覺得X很吸引,並稱非禮X後覺得很刺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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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